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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关注青少年健康成长 

阅读次数:4947 发布时间:2014-09-29 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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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关注青少年健康成长  

 穆鑫

 

2013年初,颍东区法院、颍东区检察院分别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集中受理阜城三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年来,共受理批捕、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4141人,移送审判4056人,占当年刑事案件总量的17%。案件类型包括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奸、贩毒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暴力型、团伙型犯罪居多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表现为临时起意、动机冲动、不计后果。在上述案件中,抢劫、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绑架等暴力型犯罪占53%,且多为团伙型犯罪。“一人为鼠,三人成虎”,动辄持砍刀、钢管、自制长矛等街头械斗,酿成惨剧,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2、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明显

《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界定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2013年我院审理的未成年被告人平均年龄为15.83岁,其中1516周岁的未成年犯占52%。可以说,十五、六岁已经成为“易发犯罪的高危年龄”。需要指出的是,1416周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年龄,只对抢劫、强奸等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因此还有相当一部分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轻伤害等违法行为没有纳入刑事处罚,由治安处罚处理,这一部分违法未成年人的数量也不容小觑。

3、辍学现象较为普遍

我院2013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高中以上学历者仅占9%,绝大多数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习。在辍学时段分布上,21%75%的被告人分别在小学和初中阶段辍学,尤以初二辍学比例最高。辍学原因多数非家庭贫困,而是因成绩差、沉迷网络而厌学,或受“读书不如打工”论的影响。

4、留守或问题家庭的孩子犯罪率较高

我市是劳务输出大市,留守儿童现象比较突出。由于缺少亲情关爱和及时有效的监管,留守孩子容易产生孤僻、暴躁等性格缺陷,失学、辍学者较多;父母离异或家庭关系不和会给子女心理造成伤害,易产生情绪障碍,悲观失望、不满现实,形成反社会的心理,容易受到不良诱惑的影响。据统计,离异家庭的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我院审理的案件中,来自留守或离异家庭的未成年犯占50%以上。

5、盗窃、涉毒案件再犯可能性大

盗窃、吸贩毒的未成年犯,恶习难改,相对于冲动型犯罪矫治难度更大。未成年人盗窃、贩毒的数量往往不大,刑期不长。在短期监禁刑刑满之后,无学可上,无工可做,无所事事,很容易重操旧业,再次危害社会。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意义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给社会造成危害,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给其本人和家庭也带来了灾难。不夸张地说,每一个未成年犯的背后,都有一个心碎的家庭。16岁的抢劫犯李某在忏悔信中写道:“带上冰冷的手铐,听着警笛的呼啸,看着囚车外父亲痛苦的表情,觉得自己的世界坍塌了,未来一片黑暗。”他父亲说,孩子出了这样的事,自己的半条命都没了。涉及到人身伤害的案件,巨额的赔偿往往让家长多年打拼的心血付之一炬,让已经脱贫的家庭重新陷入贫困。我们在为未成年人犯罪感到痛惜的同时,也深深地认识到,不能把目光停留在未成年人的“已然之罪”上,而应当重视犯罪的预防,与其事后“打板子”,不如防患于未然,为未成年人撑起一把“保护伞”,让他们健康成长,远离犯罪,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我们也意识到,问题出在孩子身上,根源却在社会层面。未成年人卷入犯罪,与家庭教育、社会环境等因素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青少年是我们实现“中国梦”的储备力量,青少年的发展关系到祖国的发展和民族的未来。因此,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三、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义务教育,优化教育结构,实现学校教育的无缝覆盖

“失学辍学—无所事事—沉迷网络—交友不良—走上犯罪”,这几乎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模式,要走出这一怪圈,我们认为首先应当避免在校学生的非正常流失。改变以分数作为衡量学生唯一标准的错误观念,对于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不歧视、不排斥、不抛弃,不把问题学生推向社会,成为游走在犯罪边缘的问题少年;其次,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为跟不上应试教育的节奏而离开普通学校的未成年人提供多专业、多门类、多形式的培训机会,使他们能够学习一技之长,掌握谋生的本领,避免过早流入社会,陷入“失学、失业、失管”的状态。

(二)加强德育建设,设立辅导员制度

我院2013年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在校学生犯罪占31%,其中不乏平时成绩较好的学生。一些未成年犯的人生观、价值观混乱,认为“混得好就是让别人怕自己”,“拳头硬才威风”,暴露出学校在德育上的不足。青少年心理不成熟,情绪变化大,及时给予正面引导,帮助其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善恶观、荣辱观,可以增强抵御犯罪的“抗体”。建议在初中以上年级,除班主任以外配备一名辅导员,由思想品德或政治课老师兼任,着重观察学生的心理变化和不良行为倾向,及时发现,及时干预,防微杜渐。

(三)充分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提高家长教育的能力

家庭教育的质量,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起关键作用。审理中我们发现,多数未成年犯的家长存在“管不了”或“管不好”的问题,提高家长的教育能力是当务之急。建议在学校、社区开办家长学校,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成长特点,开展端正育儿观念、培养亲子关系、加强自身修养、破解成长难题等内容的培训,修正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消除不良家庭教育的负面影响;推行家长培训“合格”证,把通过课时和考试后的“家长培训合格证”作为未成年人入学的资格条件,以此强化家长的教育责任。

(四)建立以社区为核心的青少年犯罪预防网

社区处在基层第一线,直接与千家万户接触,能够更快更准确地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建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社区建立公益岗位,由社工专门从事未成年人预防犯罪及保护工作,对辖区内的“失学、失业、失管”青少年登记备案,把留守家庭、服刑人员子女、曾受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以及社区矫正人员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及时掌握动态;组建由社区社工、辖区派出所民警、共青团、关工委干部、司法行政人员、心理咨询师组成的社区帮教志愿者队伍,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帮教对象经济上、心理上、生活上的帮扶和教育;把社区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前沿阵地,营造明理守法的社区文化氛围,在社区开设家长学校、法制教育讲堂,更广泛地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素养。

(五)联合企事业单位、职业培训学校,建立帮扶基地

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或被判处非监禁刑需要进行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重新融入社会困难重重,不利于他们弃恶从善、改过自新。建议联合企事业单位、职业培训学校,建立帮扶基地,为曾经失足的孩子架起一座重返社会的桥梁,为他们提供培训、就业的机会,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纳入正轨,成为有益社会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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