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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办理须知

阅读次数:5026 编辑:提案委 发布时间:2013-06-08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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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提案交办后,如有送交不准确的,请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逾期未退还的,由接收单位负责办理。

    二、承办单位在办理答复函文号后面请分别标注A、B、C、D字样。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标B,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所限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解决的标C,所提问题难以解决、建议意见留作参考的标D。

    三、主办单位是指提案的主要办理单位,负责根据提案内容,综合协办单位的意见,按规定时间形成回复意见,回复并走访代表或委员本人;协办单位是指根据提案内容,将涉及本单位的内容在收件后1个月内回复给主办单位,并抄送区政府办督查室。

    四、办理区党政领导阅批的重点提案,区政协主席督办件提案和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学发展大局以及民生问题的重点提案,要准确把握提案人的意图,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哪些能解决、办理到什么结果、办理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解决要明确具体的答复。

    五、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时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可延期至6个月,但要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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