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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我区基层法治建设的调研报告

阅读次数:7558 信息来源:颍东区政协 发布时间:2016-07-1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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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助推法治颍东建设,实现全面依法治区目标,根据区委、区政府、区政协联合制定的《2016年度政协重点民主协商计划》要求,区政协会同区司法局、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成立专题调研组,深入枣庄、冉庙等乡镇,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听取汇报等方式,详细了解我区基层法治建设现状,并到山东曲阜等地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做法。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基层法治建设基本情况

(一)领导重视,各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基层法治建设,均成立了法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法治建设工作。各村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法治工作同党委、政府其它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各项措施基本落实到位。

(二)用法治思维解决基层问题,确保依法行政有效开展。各乡镇建立了服务大厅,加大对干部的培训、教育力度,开展了清权确权活动,明确办事流程和权限;落实重大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对涉及社会稳定和民生重大问题广泛征求意见,有的还专门聘请了法律顾问,重大决策行为都有专业律师参与。

(三)创新机制,基层法治建设取得良好效果。建立了信访维稳中心,一站式的服务公开透明。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接访制度、领导干部和站所负责人包村制度等,坚持每天一名党政领导值班接访群众,对接办事项加大督办力度,明确了职责,有效地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

(四)依法保障村民自治,增强村民自治能力。建立重大问题征求意见制度、村级党员和村民代表接待室制度及村级重大事务科学决策制度,确保农民群众决策权。指导各村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在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建立优秀村民代表评选制度,构建全面提升村民代表素质的有效机制。建立村干部向村民代表大会述职述廉制度,构建村干部双重考评机制。落实民主监督制度,确保村务监督全面普及。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里的重大事项和日常事务进行全面的监管,确保村里的重大事项公开、公正。

(五)加大法治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治意识。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着力做好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村“两委”成员、青少年、流动人口等重点普法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建设法治文化广场,在重要节点设立宣传展台,发放普法宣传单,解答群众咨询,利用橱窗、广播、条幅等形式宣传法律,与时俱进运用互联网、手机、微信等新兴媒体快速普法。在中小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治讲座,文化站开展送法进村活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将法律知识宣讲给群众。

二、当前我区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基层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个别地方党政领导对法治建设的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党政领导重经济发展,轻规则意识,导致一些问题较难解决;有的重任务完成,轻承诺兑现,导致政府诚信度下降。这些距打造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尚有一定差距。二是基层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比较淡薄,基层学法、用法、守法的氛围不浓,依法办事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还不强。三是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水平不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事务的水平和能力还有待加强。四是法治宣传效果不理想。虽然普法活动已经开展将近30年,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法治宣传的形式还不丰富,“谁执法谁普法”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普法效果不是很理想。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土地使用、房屋拆迁、计划生育、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法律知识的宣传有待强化。

(二)部分村民不依法解决利益诉求的现象依然存在。基层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比较淡薄,认为法律服务、司法手段门槛高,成本大,负担不起,信“访”不信“法”。在一些涉及群体利益的间题时,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鼓动下,认为上访比用法律解决来得快,遇到问题还是习惯于求助信访、公安等部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能有效利用。

(三)基层法治力量依然薄弱。我区公检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相对不足。公安干警编制仅占辖区人口总数的万分之三点八左右,远低于全国、全省和全市平均水平,基层派出所警力更为不足,才达到万分之二,基层法庭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现象,一线法官工作量和工作压力较大。乡镇司法所两名以上正式干警的不到三分之一,大多数是一人所,虽然近年来每个司法所招聘了一名特岗人员,但留不住。村(居)调委会等组织工作人员力量薄弱,年龄老化,法律知识缺乏,不能更好地处理基层新的矛盾纠纷情况。

(四)基层法治机制不够健全。一是基层矛盾纠纷依法调处机制有待完善,大多数“老、大、难”纠纷和缠访闹访案件正是由于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而形成的。有的乡镇在处理纠纷信访问题上只停留在控稳上,没有从根本上依法解决问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不健全,群众依法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二是基层法治监督机制尚未形成。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执法监督上存在“同级监督太软,上级监督太远”现象,部分农村基层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还不高,有些村干部凭经验办事,随意性比较大,该做记录存档的没记录存档,该依法公开的村务没公开,导致许多失职、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和处理,从而引起村民的不信任和不满意。

三、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基层法治文化建设常态化

1.健全法治宣传机制。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制定普法责任清单,对普法工作实行量化考核。突出法治宣传重点对象,紧密结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大力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招商引资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切实抓好公职人员、青少年和农民的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基层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法律法规相关课程纳入党校培训计划,完善诸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维稳、教育医疗、环境污染等难点热点问题的法律知识。

2.创新法治宣传形式。编写通俗易懂的法律读本和法律固定标语,组织一些宣传法治文化的戏曲、小品、微电影等文艺演出,利用庙会、逢集等人员相对集中的时段,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把法律送到群众手中。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干部群众参加法院的公开审判、集中执行等法治实践活动,通过典型的、有影响力的案件讲法,向群众进行生动形象的法治宣传教育。通过举办法律咨询活动、设立法律咨询站等法律服务方式,解答群众的法律问题,传播法律知识。

3.壮大法治宣传队伍。建议在农村和社区一线培育一批农民(居民)法治宣传队伍。可制定出台农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实施方案,重点在农村(社区)两委干部、致富带头人、外出务工人员、广大青少年、留守人员五类人群中遴选、培育一批“法律明白人”。在每个村(社区)创建普法宣传阵地,开设农民(居民)法治学校,安排“法律明白人”授课。广泛建立普法工作室、法治文化墙、法治文化广场、法治宣传栏等,集中宣传民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等各种法律法规和普法典型案例。

4.大力弘扬传统文化。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文化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培养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立足中华传统文化。我区可以借鉴山东等地的成功经验,优先选择一个村做孝心村示范点,目前,已与山东电视台《孝行天下》栏目组取得联系,可以先邀请自愿者到我区孝心村示范点进行系列传统文化的培训学习及其系列活动,结合三线三边村容村貌治理、基层法治建设,集中培训传统文化,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让明礼、诚信、感恩、奉献等优秀品质根植于干群的内心。

(二)深化依法行政,实现基层法治政府建设科学化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建议出台相关政策,有效解决乡镇政府法制机构及队伍建设问题,保障和充实乡镇政府(街道办)法制工作力量。重大行政决策应由本级政府、本部门法制机构或组织有关法律专家、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公共决策咨询机构,广泛吸纳社会精英有序参与决策和监督协助执行重大决策事项审查。可成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机构,召集职能部门、法律专业人员,就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和科学性开展风险评估。

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把公开透明作为基层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建议采取派驻执法、委托执法、流动执法等方式,将执法力量延伸至乡镇一级。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杜绝个别执法部门钻法律空档,以权谋私。建议把所属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定期组织评议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严格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保证公平公正司法。加强基层法庭建设,改善办公条件,解决“案多人少”现状。强化基层司法队伍建设,深入开展队伍素质教育和专项业务、岗位技能培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制倒查问责制,防止和避免冤假错案。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最大限度地排除外部因素对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违法干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推进依法自治,实现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规范化

1.引导基层依法自治。建议把加强农村和社区依法自治作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任务,在经费使用和人才引进上给予倾斜。可制定出台规范村(社区)组织职责、工作运行程序和工作制度实施办法,推动依法治村、按章办事。尽可能地将村级自治组织的主要职能转移到更好地为民办事和为民服务上来。抓好基层现有民主、法律制度的执行和落实,鼓励群众依法参与村级事务管理,通过抓好制度执行落实促进村级事务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发挥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在基层治理法治化中的积极作用,引导村级组织完善修订自治章程和乡规民约,强化教育宣传和执行落实,提升基层群众自觉守法守规意识。

2.切实发挥堡垒作用。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把握方向、模范带头、协调各方的战斗堡垒作用,引领基层工作依法开展。加强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基层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为民意识,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基层矛盾、解决基层问题的能力水平。选拔法治观念强的党员担任支部书记,注重从有法学教育背景的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大学生村官和选调生。探索退休干部到基层组织任职模式,从退休干部中选拔一批事业心强、法律素养高的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充实到基层组织发挥余热。鼓励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大学生村官参与竞选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四)构建服务体系,实现基层法律服务供给多元化

1.完善法律服务平台。加快构建村(社区)一级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尽快形成法律服务中心、站、室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积极打造一小时便民法律服务圈,建立以村(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为载体、一村一法律顾问为主体、新媒体服务平台为延伸的法律服务常态化供给机制,确保及时满足村(居)民法律需求。

2.加大法律服务供给。建议制定倾斜政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以法律援助、矛盾调处等为主的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逐步建立在村(社区)专职从事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的法律服务队伍,实现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常态化、专业化。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的投入力度,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司法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站、室)工作人员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

3.加快服务队伍建设。可通过基层公开招录、上级下派挂职、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内部教育培训等方式,不断充实基层法治队伍。引导、推荐优秀法治干部到基层挂职、任职或驻地服务,为他们在基层工作创造条件,协调解决困难。建议遴选一批职业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每名律师至少联系一个村或社区。在各村(社区)设立律师服务室,公布律师服务电话,建立基层困难群众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提供全天候电话预约咨询服务。可动员和组织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等积极参加公共法律服务活动,发挥他们就近、人员情况熟悉的特点,随时解决群众遇到的法律问题,用身边人解决身边事。

(五)健全工作机制,实现基层矛盾纠纷调处法治化

1.运用法治思维解决信访事项。加强信访法治建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矛盾和纠纷。认真细致做好政策宣传、法律法规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群众利用诉讼、仲裁、调解、行政复议等合法渠道去解决问题。牢固树立规则意识,合法合理的正当诉求坚决予以解决,不合理不合法的缠访闹访绝不开口子,引导信访人依照规则解决问题。建立信访事项终结机制,不能形成无限的信访处理程序。严格区分正常信访与无理信访,制定应急预案,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对于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坚决依法打击,扭转以违法手段达到信访诉求的不良局面。

2.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积极打造和完善信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大调解”工作体系。选优配强调解干部队伍,选派在村(社区)有威望、有经验、有责任心的干部和村民担任调解委员会委员。探索解决报酬待遇,激发调解队伍工作积极性,促进调解组织作用发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运作的医疗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业性调解组织,聘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调解业务的专职调解员,对相关纠纷的调查、评估和调解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建议成立村(居)民维权中心,负责集中研究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在维护特定群众合法权益、制止和查处不法侵害行为、帮助和解决受助对象实际困难上发挥作用。加强农村警务和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对符合任职条件的农村警务室民警落实职级待遇。

(六)强化法治监督,实现基层依法治理工作透明化

1.加强社会监督,形成良好法治环境。建议党委、政府积极引导群众、法律专家参与到重大事项决策之中,坚持信息公开,形成“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及时对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曝光。建立和完善建设性舆论监督机制,规范和保障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努力打造阳光司法窗口,增进人民司法的社会认同。建议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引入群众公议员,让行政执法接受群众监督,减少随意性。

2.完善民主监督,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村民、村民代表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力量,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基层群众能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明确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的地位、职能,加强对包括集体财产的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债权债务等方面的监督。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推行村务公开,所有村(居)务公开内容需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认可签字。探索建立村务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对拒不推行民主管理或在推行中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权益的村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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