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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委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

阅读次数:3924 信息来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12-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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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中含义之一就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进入了新时代。

 

加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顶层设计。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法治中国建设是全局性的、深层次的,涉及方方面面的复杂问题,既需要顶层设计,又需要综合协调,为此中央专门“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这是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

 

进一步厘清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实践反复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的发展道路。这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十九大报告在这方面直接和间接的论述很多。比如,报告一方面强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另一方面又强调:“支持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并指出“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这就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推进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阐述得非常清楚了。依法治国离不开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离不开依法治国;党在推进依法治国这个治国理政方略的进程中,要起到带头作用,抓住关键少数,将党的一切行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运行。

 

重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报告用了两个“支持和保证”强调人大制度的重要性: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报告还对人大制度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方案: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最终的落脚点在于: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支持人大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

 

凸显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依宪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整体性框架和根本性准绳,依法治国是通向依宪治国的具体路径和必要步骤,相对依法治国而言,依宪治国层次更高,宪法缺乏了权威,法治便无从说起。为了维护宪法的根本权威,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这一提法具有崭新的时代意义,也将依宪治国这个命题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为此有必要构建和完善合宪性审查的体制和机制,确保合宪性审查落到实处。

 

将依规治党纳入依法治国的总体格局之中。十九大报告不仅继续强调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而且还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统一”的崭新命题。根据这一命题,一方面需要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同步推进依规治党,另一方面,又需要时刻注意使党内法规始终与宪法法律保持一致,从而使国法和党法水乳交融,融为一体,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重申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践中有人怀疑“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兼容性,认为“德治”违背了“人性自私”的铁律。这种将德治与法治相对立的思想是错误的。因为没有道德的滋养,法治文化就缺少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思想基础。为此,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这个命题,并强调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辩证地看,德治是内容,法治是形式;德治管长远,法治管当下。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需要同时并重,共同推进。

 

首次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这个新命题。这里的关键词是“综合配套”。综合配套具有内部综合配套和外部综合配套两个方面的涵义。就司法机关内部而言,在四项基础改革深入推进之时,其他改革,如司法民主化、司法公开化、司法智慧化、司法内设机构等方面的改革要同步跟上,使司法改革的各项举措有重点、分批次、合逻辑地逐步推开,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之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外部配套改革则重在厘清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使司法权真正独立运行,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衡;同时司法行政职能要从司法机关逐渐分离,使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履行职能既提供保障,又实施监督和制约。还要进一步发挥人大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完善人大监督、检察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舆论监督等各种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公正高效行使司法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尚需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社会力量对纠纷解决的参与功能,为司法机关分担解纷职责,使司法机关聚焦重大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化解,并通过纠纷的解决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的发展和更新。

 

(作者汤维建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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