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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工作规则

阅读次数:4172 信息来源:安徽省政协网 发布时间:2018-02-23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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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8年3月7日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安徽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和《政协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提案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提案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就提案工作开展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提案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贯彻执行政协安徽省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提案委员会的基本工作任务:

    (一)依照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

    (二)配合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做好提案交办工作。

    (三)采取多种形式,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四)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安徽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

    (六)承办省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提案委员会工作由省政协副主席分管,副秘书长分工负责联系,主任负责全面工作,专职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提案委员会根据省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提案委员会每年应向省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全委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和提案工作情况。

    第八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九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一般的由委员会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要的由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审议,必要时提请省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审议。委员会文件需以政协安徽省委员会或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按规定办文程序办理。

    第十条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出重点提案初选方案,经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报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阅批和省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

    第十一条提案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遵循民主协商、平等议事的精神;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提案委员会副主任应主动承担委员会有关重要工作。

    第十三条提案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本委员会会议和各项活动。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自觉地遵守《安徽省政协关于加强委员自身建设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适时举行提案协商办理座谈会,邀请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面对面沟通办理意见,促进提案办理落实。

    第十五条适时召开委员专题座谈会,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适时组织委员就提案反映比较集中、有关我省改革和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开展视察和调研活动。

    第十七条适时开展提案办理情况跟踪督办和回头看活动。

    第十八条加强与省委、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交流情况,密切配合,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加强与省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听取意见,交流情况。

    第二十条加强与市县(市、区)政协的联系,了解情况,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加强与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自觉接受工作指导;加强与外省(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信息,交流工作。

    第二十二条加强提案工作调查研究,探索提案工作规律,总结提案工作经验,创新提案工作方式方法,推进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委员会主任或专职副主任领导下,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职责:

    1、负责办理委员会日常具体工作;

    2、为委员会开展活动做好组织、联系、协调等各项服务工作;

    3、报告提案征集情况和办理情况,负责起草提案审查报告、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文稿;

    4、做好委员会文书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5、承办省政协机关领导和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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