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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安徽省委员会重点提案产生和办理暂行规定

阅读次数:3451 信息来源:安徽省政协网 发布时间:2018-02-23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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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政协安徽省委员会重点提案产生和办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厅〔2009〕3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经省委、省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将《政协安徽省委员会重点提案产生和办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月23日

 

政协安徽省委员会重点提案产生和办理暂行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规范重点提案工作程序,促进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提高办理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通知(厅字〔2003〕8号文件)精神和《政协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重点提案的原则
  除符合提案立案标准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标准:
  1.提案内容着眼于推动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紧扣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2.提案内容更能有利于政协发挥作用、促进党政部门改进工作。
  3.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比较具体、明确,在有关承办单位的努力下可望在年内得到解决或逐步得到解决。
  4.提案所提建议对党委、政府的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经办理落实能产生或将会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产生程序
  1.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在提案审查过程中,按照第一条的原则,遴选出部分提案作为备选重点提案;
  2.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提案作出分析,确定初选方案。其中,拟报请中共安徽省委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征求省委督查室意见;拟报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征求省政府督查室意见;
  3.重点提案初选方案提交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后,报主席会议审定;
  4.全体会议结束后,平时提案中有符合重点提案标准的,由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初选,提请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报分管副主席审定;
  5.报送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转请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根据领导同志分工,分别呈送阅批;省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由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实际自行选定;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自行选定。
  第三条  重点提案的交办
  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分别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根据领导同志批示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省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领导同志批示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的重点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
  第四条  重点提案的办理
  1.承办单位接到重点提案后,要认真分析提案内容,提出具体办理意见,进行重点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应实行开门办案,采取登门走访、约请座谈等方式,切实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提案者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2.重点提案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与会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意见,并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予以正式答复。
  3.重点提案一般要求在交办后三个月内办复。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在征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或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第五条  重点提案办理的答复
  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在拟定正式复文前应征求省委督查室或省政府督查室的意见,复文在寄送提案者的同时,需抄送省委督查室或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省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在拟定正式复文前,应征求领衔督办的主席或副主席意见。
  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在拟定正式复文前应征求省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意见。
  第六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
  督办工作采取组织视察调研、协商座谈、联合检查、重点走访等形式,邀请提案者参加。
  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重点提案,分别由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省政协提案委员会配合。
  省政协主席、副主席领衔督办的重点提案,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根据领衔督办领导同志的要求,会同省委督查室或省政府督查室进行督办。
  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各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督办,提案委员会给予配合。
  第七条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做好重点提案宣传报道工作。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案,对办理工作认真负责、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承办单位,要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不断扩大政协提案工作的影响,激发政协委员以提案形式参政议政的热情和承办单位办理政协提案的积极性。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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